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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戴曼曼
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二季度拒收现金处罚情况显示,今年第二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20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9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供暖公司、停车场、保险公司、连锁餐饮、超市等。
领到最高罚金的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因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保险被罚19万,央行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人民银行表示,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人民银行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